申请人:陈小辉
委托代理人:巨商(成都)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6793号“麦兹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4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