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海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59813号“贝舒静 BEI SHU 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87267号“贝舒净 BEISHU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经转让至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母乳存储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