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从真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50302号“至尊比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5352368号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2262562号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15098389号、第6500230号、第16419419号、第16419513号、第53826073A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