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61258号“RYE 日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96636号商标、第75514382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6593号商标、第16715494号商标、第37662871号商标、第60310637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