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77819号“GAME OVER CYCLE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AME OVER CYCLES及图 G1177819

阅读:150772 2025-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柒佰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Game Over Cycles Stanislaw Myszkowski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1177819号“GAME OVER CYCL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

  申请人:柒佰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Game Over Cycles Stanislaw Myszkowski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1177819号“GAME OVER CYCL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英文“GAME OVER CYCLES”仅由普通的广告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中含有骷髅头图案,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骷髅头图案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9日提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车辆金属徽章”等商品上,基础注册日期为2013年2月1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14日。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本案争议商标图形包含骷髅头图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中的英文“GAME OVER CYCLES”并非固定、常见词汇搭配,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争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商标标志进行识别,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但并未详述具体理由,在案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对此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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