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正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5532号“本草小蛮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小蛮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