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926137号“子弹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子弹椒及图 77926137

阅读:84065 2025-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炼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6137号“子弹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

  申请人:杨炼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6137号“子弹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子弹椒”,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流动饮食供应;餐馆;备办宴席;外卖餐厅服务;茶馆;餐厅;快餐馆;饭店食宿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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