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075023号“万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2587号商标、第11042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汉字“万恩”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