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细细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12154号“细细条XIXIT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197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没有固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铺截图、产品及包装照片、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细细条”及其对应大写拼音字母“XIXITIAO”所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形状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