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50916号“南大智慧城 NANDA SMART C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大智慧城 NANDA SMART CITY及图 78750916

阅读:128304 2025-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南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公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0916号“南大智慧城 NANDA SMART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665号、国际注册第1186641号、第748146…

  申请人:上海南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公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0916号“南大智慧城 NANDA SMART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665号、国际注册第1186641号、第74814687号、第73128435号、国际注册第1738686号、第10040385号、国际注册第1100994号、第1427851号、第7332068号、第9567099号、第179429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足以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登记档案;申请人情况说明;申请人2016年营业执照;相关批复文件;相关报道;部分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国际注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至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南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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