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消费者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44943号“玄好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检测资质证书及检测设备清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检验检测能力。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重新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补充提交检测资质证明及检测设备清单,用以证明申请人具有检验检测能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委托检验协议;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3、实验室认可证书;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清单、检测设备清单证据未充分证明其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上具有检验检测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