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82914号“与你还童养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与你还童养老 80082914

阅读:88514 2025-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巧儿巧媳养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2914号“与你还童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会让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大力使用,在业内已具…

  申请人:武汉巧儿巧媳养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2914号“与你还童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会让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大力使用,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美誉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协议书、视频推广截图、收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

本文《关于第80082914号“与你还童养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与你还童养老 800829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4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