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奕和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99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94409号、第7210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以及指向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产生任何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组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