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irbus Opera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4202A号“AIRBUS BEY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AIRBUS S.A.S.转让至Airbus Operations GmbH所有。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794D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2012D商标、国际注册第1247403D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