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华隆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78917号“柒小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12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重要品牌,在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后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与申请人间建立唯一指定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柒小妹”与第63421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文“柒小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