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木头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01083号“东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5249号“东科DONG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72128号“东科DONG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27日第190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70505号“东科换电DONGKEHUAN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