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2396号“made for Em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0408号“EM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教育软件(用于体能训练教学);可反光的、穿戴于衣物与鞋子上的安全带;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自动售票机;商品电子标签;量具;放大设备(摄影);计量仪表;出租车计价器;压力计;急救训练用人体模型(教学器具);电测量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光学镜头;防护面罩;潜水用耳塞;眼镜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体育用护目镜”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3日第1907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外文部分“made for Empower”与引证商标外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衡器、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计量器、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自动计量器、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计量器、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