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48413号“鱼神YUS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鱼神YUSHEN及图 73548413

阅读:104067 2025-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彭警锋)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8413号“鱼神YU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4年11月13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

  申请人:深圳市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彭警锋)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8413号“鱼神YU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4年11月13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聚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01360号、第72555300号、第10402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原申请人自愿放弃3508群组“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原申请人所有的系列商标之一,通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已然形成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检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鱼神”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原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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