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79474号“大窑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8625974号“窑王 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