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卫龙美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神奇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云创(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40419号“小魔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7516号、第73122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小魔女”与引证商标二“小魔女肉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魔芋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