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帝恩思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05246号“Fier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6437989号“Fibe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光学器械和仪器;调光器(电);光学镜头;光度计;光学棱镜;光学装置用滤光器;镜(光学);光学镜片坯料;光学传感器;电压调节器;高压变压器;电导体;电开关;变频器;光电传感器;变压器(电);声电转换器;晶体管(电子);电动调节装置;电动控制装置;传感器;超声波传感器;高压电抗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视频接收器;均衡器(音频装置);录音机;声音复制装置;头戴式耳机;扩音器;声音传送装置;电缆;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