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迪米克斯贸易股份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08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6715号“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香烟嘴;香烟烟嘴头;烟斗;吸烟打火机;点烟器用气罐;香烟过滤嘴;烟用过滤丝束”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6月13日第1891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69637号“RAU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3日第190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