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27071号“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文化造就百年名企Culture created a century famous enterpris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文化造就百年名企Culture created a century famous enterprises及图(指定颜色) 77627071

阅读:134584 2025-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27071号“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文化造就百年名企Culture created a century famous enterpris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

  申请人: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27071号“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文化造就百年名企Culture created a century famous enterpris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用图形、协会名称、企业口号中英文结合,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向公众表明服务主体,公众不会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中“文化造就百年名企”占比较小,是描述性口号,并不直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申请人已经明确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含有“百年名企”和“a century famous enterprises”,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消除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即使申请人愿意放弃“文化造就百年名企”等文字的专用权,相关公众依然将其视为申请商标构成要素,对申请商标整体加以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7627071号“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文化造就百年名企Culture created a century famous enterpris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东省文化名家名企交流协会 文化造就百年名企Culture created a century famous enterprises及图(指定颜色) 776270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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