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07138号“Dr.Ki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Kiss及图 72007138

阅读:94065 2025-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领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07138号“Dr.Ki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2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37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

  申请人:泉州领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07138号“Dr.Ki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2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37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可识别为“Kis;Kis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胸针(首饰);珠宝首饰;宝石;贵金属制艺术品;首饰配件;钥匙圈用小饰物;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钟;手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首饰盒”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2007138号“Dr.Ki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Kiss及图 720071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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