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联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44447号“大联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9395号、第18081214号、第42741075号、第514604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实际是申请人的商号和核心商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的业务内容紧密相关,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一方的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经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紧密的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企业介绍、“大联大”商标创意及使用说明、实际使用图片、活动举办资料、宣传活动平台资料、荣誉奖项相关奖牌奖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体育教育;培训;教育;教学;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联大”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联大外国语”、引证商标二中文“联大”、引证商标三中文“联大教育”及引证商标四中文“联大学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小册子出版、娱乐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音像录制服务、视频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