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甲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065196号“A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217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使用照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2023年10月0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单方自制的产品照片作为证据,难以确定形成时间、使用主体等,也未体现服务行为,故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