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尔吉牛仔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飞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9日对第31029959号“SERGE DONI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字号权、商标权。2、被申请人具有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巴黎公约》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资料;
3、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相关释义;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相关品牌介绍;
8、相关报道;
9、相关案件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工、未打造的银;首饰包;首饰用小饰物;珠宝首饰;链(首饰);戒指(首饰);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徽章;手表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拥有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包奈儿”、“滑板骆驼”、“达芙黎”、“百伦比尔”、“CUCGUCI”、“乐暇士”、“保罗征仗”、“迪奥苏耶 DIOAR SUUYE”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链(首饰)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3、据查明的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300余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与法国奢侈品品牌近似的“包奈儿”、与皮鞋品牌相近的“滑板骆驼”、与皮鞋品牌相近的“达芙黎”、与汽车品牌相近的“迪奥苏耶 DIOAR SUUYE”、与服装、鞋品牌相近的“百伦比尔”、与服装品牌相近的“乐瑕士”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其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和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巴黎公约》有关规定的内容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