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明岐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75222号“黄元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黄元御是清代著名医学家,尊经派的代表人物,乾隆皇帝的御医。申请人是黄元御的第八代世孙,是中医文化的传承者。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传达了作为后人对昌邑市的黄元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和决心,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误认。申请人主动放弃对“宠物医院服务;配眼镜”服务的复审,则申请商标与第36202729号“黄元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第11342419号“黄元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中,第75505948号“黄元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报道截图、百度查询截图、政府文件、举证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酒店住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会议室;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安排酒店住宿;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为相同文字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宠物医院服务;配眼镜”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在上述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医院服务;配眼镜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宠物医院服务;配眼镜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文字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黄元御”组成,“黄元御”为清代著名医学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治疗服务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为黄元御的第八代直系后裔。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