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星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0318号“卖火车的小男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咸鱼平台、哔哩哔哩账号、小红书平台等多个媒体上进行宣传的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卖火车的小男孩”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识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