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复力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93787号“FREED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00356号“岚图FREE D”商标、第6550032号图形商标、第22338251号图形商标、第58494229号图形商标、第12931685号“V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REED POWER”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轮椅、推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轮椅、手推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