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26977号“陇上毛井打平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陇上毛井打平伙 78726977

阅读:77817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环县天利和农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26977号“陇上毛井打平伙LONGSHANGMAOJINGDAPING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29146号“陇上佳…

  申请人:环县天利和农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26977号“陇上毛井打平伙LONGSHANGMAOJINGDAPING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29146号“陇上佳果”商标、第32811187号“陇上十三宝”商标、第13648409号“陇上山珍”商标、第8151890号“陇上绿莹”商标、第60977199号“陇上珍品”商标、第17487527号“陇上山珍”商标、第14803872号“陇上粮仓”商标、第78632294号“陇上 八里乡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陇上毛井打平伙”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家禽、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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