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363910号“H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7700579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