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漳政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银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09034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设计感,具备有显著特征的平面元素,且各构成元素的结合整体产生了较高的辨识度,使得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仅由指定商品外包装的常见形状外观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