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资达(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领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5572号“汇资达 HRstar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501612号、第8864020号、第13496559号、第27716348号、第349641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类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3504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一超一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在3504群组复审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4群组以外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3504群组的人员招聘、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人才中介(管理或职业介绍)、职业介绍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聘、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人才中介(管理或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