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斯塔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5573号“STAR.K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430号“雪绒花Edelweiss及图”、国际注册第25类第第1219869号图形商标、第5487832号“诺威雪NUOWEIXUE及图”、第21695956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