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家品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7970号“无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的“无语”商标已注册多年,申请商标是重新设计形成的商标。基于“无语”品牌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无语”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存在缺乏显著特征。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多年的使用与宣传,“无语”品牌早已取得了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报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