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87859号“客制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客制公社 80087859

阅读:166759 2025-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建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7859号“客制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固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

  申请人:李建昌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7859号“客制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固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客制公社”,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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