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台九宵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95845号“欧图Out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118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运载工具座椅套”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电动自行车;2.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3.汽车;4.汽车保险杠;5.手推车;6.运载工具方向盘罩;7.运载工具防盗设备;8.运载工具内装饰品;9.运载工具座椅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商标注册人自营及许可店铺信息;
2、产品实物以及包装照片;
3、产品的销售订单和发票;
4、送达公告及通知。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光盘扫描件):企业信息、网页截图及视频资料。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常熟创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保险杠;电动自行车;手推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方向盘罩;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2021年8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电动自行车;2.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3.汽车;4.汽车保险杠;5.手推车;6.运载工具方向盘罩;7.运载工具防盗设备;8.运载工具内装饰品;9.运载工具座椅套”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网页截图取证过程未经公证,相关商品销售信息可自行修改,真实性难以确定,授权书仅表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照片证据自制性较强,无证据形成时间、地点,且照片中复审商标标识部分与其他图形部分视觉效果不一致,难以认定市场流通情况。证据3网页订单截图取证过程未经过公证,售卖信息未显示复审商标,图片中商标商标标识不清晰,且发票证据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证据4非商标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电动自行车;2.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3.汽车;4.汽车保险杠;5.手推车;6.运载工具方向盘罩;7.运载工具防盗设备;8.运载工具内装饰品;9.运载工具座椅套”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