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鑫氟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72600号“鑫氟达XINFUD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495089号、第16829554号、第1980459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