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昊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18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房觅觅人物形象商标本身系根据申请人企业文化及系列商标独立创作而来,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且已获得版权保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术作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