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金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通英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数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杭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592171号“悟空开智 wukongkaizh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554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数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课件、宣传海报、活动现场照片、政府采购合同及技术开发费发票、培训合同及培训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教育;2.培训;3.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6.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7.学校(教育);8.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2.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上搜索,其结果均未指向被申请人,也没有出现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且撤销决定书中也未对夫身上的使用证据进行具体评析,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悟空开智”的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申请商标之日起就将复审商标作为主打品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期间未曾间断。经过被申请人长期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服务课件;
2、宣传资料及教学现场;
3、服务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4101群组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102群组上的使用证据仅有一份,该证据为孤证;未提交4105群组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学校(教育);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是否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学校(教育);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2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3中有关“python语言部分职能训练平台(悟空开智)”的合同与发票未形成对应关系,且发票中显示的服务并非复审服务;“悟空开智培训合同”中主要内容为手写版本,可视为自制证据,与其对应的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悟空开智课程建设服务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学校(教育);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