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1607号“iOPEN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5622213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26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