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5867号“皇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3033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11223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已满一年,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及丧失专用权,以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