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绿葆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49944号“绿葆医用助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6646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73539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局的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以上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