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盟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18231号“OM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7265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引证的第74340910号商标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