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19367号“雲茄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雲茄會 61319367

阅读:15423 2025-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兰晟旗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跃鼎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7日对第61319367号“雲茄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明知“云醉会”存在的情况下,实施的恶意注册行为。二、争…

  申请人:昆明兰晟旗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跃鼎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7日对第61319367号“雲茄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明知“云醉会”存在的情况下,实施的恶意注册行为。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142158号“雲醉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四、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相关商户租赁协议、发票、员工录用登记表、相关美团页面截图、相关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5月7日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产品展示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雲茄會”与引证商标“雲醉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三,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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