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横县江南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7664号“桂纤 GREENCH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是一个整体,不应随意进行分割,申请商标具有独创的设计理念,不会造成误认。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GREEN”,其中文译为绿色的,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