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46819号“怡宝 蜜水橙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5467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应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