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立方(广东)智慧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82422号“利诚 E.H.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58893号、第25462479号商标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呼叫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