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 78363978

阅读:69758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长沙禾木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真美 异议人长沙禾木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真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63978号“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长沙禾木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真美

  异议人长沙禾木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真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363978号“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标示牌;竹木工艺品;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申请日期为2024年5月6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614908号和第67638637号“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镁铝曲板;建筑石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完税证明、其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63978号“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圣邦兔SHENGBANGTU及图 783639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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